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一
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辑
○总辨羯磨法
夫羯磨乃作法办事之名。一切僧事。皆依羯磨得成。故曰。有秉羯磨。有如说行者。斯则名为正法住世。又曰。不诵白羯磨者。终身不得离依止。是知比丘要务。莫先于此。而流俗相传。仅以对首说罪一事当之。讹谬甚矣。故特首明斯义。总示大纲。至于百一僧事。散在诸科。不烦重述也。
第四分云。有三羯磨。摄一切羯磨。何等三。白羯磨。白二羯磨。白四羯磨。是三摄一切羯磨。
白羯磨。亦名单白。白二羯磨。僧祇名为白一羯磨。谓一白一羯磨也。白四羯磨。僧祇名为白三羯磨。谓一白三羯磨也。萨婆多摩得勒伽云。有百一羯磨。二十四白羯磨。四十七白二羯磨。三十白四羯磨。根本百一羯磨云。言百一者。盖是举其大数。于大律中。检有多少不同。乃是以类相收。无违妨也。单白二十二。白二四十七。白四三十二。随机羯磨则明一百三十四法。单白三十九。白二五十七。白四三十八。又对首三十三。心念十四。共有一百八十一法。虽详尽作法科条。未免犯非制而制。所以怀素律师每多致议。不如但遵原律之善也。
第三分云。有四种僧。四人僧。五人僧。十人僧。二十人僧。是中四人僧者。除自恣。受具。出罪。余一切如法羯磨应作。五人僧者。在中国除受具。出罪。余一切如法羯磨应作。十人僧者。除出罪。余一切如法羯磨应作。二十人僧者。一切羯磨应作。况复过二十。
不得以比丘尼等足数。不得以被举被摈及所为作羯磨人足数。
不应作非法非毗尼羯磨。非法别众羯磨。非法和合羯磨。法别众羯磨。法相似别众羯磨。法相似和合羯磨。诃不止羯磨(得诃者诃而不止。便同别众也)。云何非法非毗尼羯磨。应一白一羯磨。一白三羯磨者。或作白不作羯磨。或作羯磨不作白。或作多白。或作多羯磨(非法也)。不应与作举者。乱与作举(非毗尼也)。云何如法如毗尼羯磨。如白法作白。如羯磨法作羯磨(如法也)。如举罪法举罪(如毗尼也)。云何非法别众羯磨。不来者不与欲。现前应诃者诃(别众也)。彼作种种羯磨。白此事。乃为彼事作羯磨(非法也)。云何非法和合羯磨。不来者与欲。得诃者不诃(和合也)。作种种羯磨。白此事。乃为彼事作羯磨(非法也)。云何法别众羯磨。不来者不与欲。得诃者诃(别众也)。彼羯磨如法作(法也)。云何法相似别众羯磨。不来者不与欲。诃者得诃(别众也)。作种种羯磨。前作羯磨后作白(法相似也)。云何法相似和合羯磨。不来者与欲。得诃者不诃(和合也)。前作羯磨后作白(法相似也)。
何等人诃。不成诃。为比丘作羯磨。比丘尼乃至若应灭摈。若在戒场上(结界之法。先结戒场。方结大界。结大界时。要除戒场内地。盖以比丘法事。或有止须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作者。即于此戒场中作之。不必辄烦大众也。今若身在戒场。即为出大界外。故不成诃)。若作别住(自有粗罪。行覆藏法。不应诃僧羯磨)。若以神足在空(离地四指便名离界)。若隐没(即同人不现前)。若离见闻处(小界固须舒手相及。大界亦须眼见耳闻)。若所为作羯磨人(但除受具及受僧差)。如是人诃。不成诃。云何诃。成诃。若善比丘(不同比丘尼乃至应灭摈)。同在一界内住(不同在戒场及作别住)。不在空。不隐没。不离见闻处。如是诃。成诃。
根本目得迦云。有十二种人不应诃。言不采录。一者愚。谓思其恶思。说其恶说。作其恶作。二者痴。谓不持苏呾罗。不持毗柰耶。不持摩室里迦。三者不分明。谓不明三藏教文。四者不善巧。谓不善三藏教理。五者无惭。谓于四他胜中随犯一戒。六者有瑕隙。谓新作斗诤。或旧有怨嫌。七者界外住人。八者被舍弃人。九者言无次绪。谓作妄语离间粗犷杂乱语言。十者舍威仪。谓舍本座。十一者失本性。谓作不应作事。于诸学处不知修习。十二者授学人。有三种应诃。一者住本性。二言有次绪。三不舍威仪。若失本性人还住本性。亦得成诃。应须采录。若大众差遣十二种人。彼如是语。大德不应差我。此所出言。应须采录。
僧祇律云。应二十众作羯磨。十众作。不成就。应十众作而五众。应五众作而四众。应作白三羯磨而白一。应作白一羯磨而单白。皆不成就。应作白而作白一羯磨。应作白一羯磨而作白三羯磨。应作四众羯磨而五众作。应五众而十众。应十众而二十众。皆名成就。
昙无德律羯磨云。凡诸羯磨作法。应先白未受具戒者出。不来比丘说欲及清净。僧今和合。何所作为。一人随事答云。某甲羯磨。除结界无受欲法。
十诵律云。比丘不应与尼作羯磨。除受具。摩那埵。出罪。诸尼不应与比丘作羯磨。除不礼拜。不共语。不供养羯磨。
○结界法
一切如法僧事。咸资界法而成。故先明之。问。今时律堂。或不结界。或但用大悲忏中结界法。未审一切僧事得成就不。答。若不结界。则赡部中但是如来声闻弟子有一不到。便名别众。种种作法。皆不成就。此是僧伽要务。岂容缺略。至于礼忏持咒结坛。自属密宗法用。断断不可混借也。就结界法。略明五意。一结戒场。二结大界。三结不离衣界。四结净厨界。五权结小界。
△一结戒场。
第二分云。时诸比丘。有须四众羯磨事起。五众十众二十众羯磨事起。大众会疲集极。佛言。听结戒场。称四方界相。若安杙。若石。若疆畔作齐限。白二羯磨(先须问僧集不。和合不。未受具戒者。出僧今和合。何所作为。一人答云。结界羯磨。方乃秉白)。
大德僧听。此住处比丘。称四方小界相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听。此住处比丘。称四方小界相。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。谁诸长老。忍僧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
僧已忍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时诸比丘有欲广作界者。有欲狭作界者。佛言。先解前界。然后欲广狭作从意。当白二羯磨解。
△二结大界。按五分律云。先结戒场。更结僧坊界。结僧坊时。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。律摄云。结时小界在前。解时小界在后。宣公亦用其说。怀素虽列大界在前。而玩彼注文。亦用此意。今准之。
第二分云当敷座。打犍椎。尽集一处。不听受欲。是中或旧住比丘。或识界相者。应唱大界四方相。若东方有山。称山。有堑。称堑。若村。若城。若疆畔。若园。若林。若池。若树。若石。若垣墙。若神祀舍。如东方相。余方亦尔。唱已。应令能羯磨者作如是白。
大德僧听。此住处比丘。唱四方大界相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僧今于此四方相内。除戒场地。结大界。同一住处。同一说戒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听。此住处比丘。唱四方大界相。僧今于此四方相内。除戒场地。结大界。同一住处。同一说戒。谁诸长老。忍僧于此四方相内除戒场地结大界。同一住处。同一说戒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
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除戒场地结大界。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不应二界相接。当作标识。不应二界相错涉。应留中间。
有二住处。别利养。别说戒。欲共一说戒。共一利养。听解界已然后结欲同说戒别利养。亦如是。
欲别说戒同利养。为守护住处故。亦如是。
有二住处。同说戒。同利养。欲别说戒别利养。亦如是。
不得相去远处同一说戒同一利养。
五分律云。不应共住共得施异布萨结界。犯者偷兰遮(按四分律。为守护住处故听。盖本是别说戒别利养者。特以有无应互济。则利养合别。为同。而往还或有难。则说戒自仍其旧。今云不应者。盖指本是同住。而布萨独分。有类破僧故也)律摄云。河涧有桥梁者。得通结界。桥梁坏者。若欲修治。得经七夜。至第八夜。界法便失。若本无心重修理者。随坏即失。
根本尼陀那云。大界者。齐两逾膳那半。应可结之。若过非界(逾膳那。当三十里。两逾膳那半。共七十五里也)。凡客苾刍至他住处。住经七八日已。无人来者。应共结界。
十诵律云。若不舍先界。不得更结。
△三结不离衣界。
第二分云。时有厌离比丘。见阿兰若有一好窟。自念若得离衣宿者。可即于此窟住。佛言。当结不失衣界。白二羯磨。时诸比丘脱衣置白衣舍。着脱衣时形露。佛言。除村。村外界(谓僧伽盖大界。既得至七十里。则其中必有俗人村舍。村舍不定。或先无后有。或今有后无。故但云除彼村舍。以村外为不离衣界也)。当如是白。
大德僧听。此住处。同一住处。同一说戒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除村。村外界。结不失衣界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听。此住处。同一住处。同一说戒。除村。村外界结不失衣界。谁诸长老。忍僧于此住处。除村。村外界结不失衣界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
僧已忍于此住处除村。村外界结不失衣界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先解不失衣界。却解大界。不得隔驶流水外结不失衣界。除常有桥者。
十诵律云。若舍大界。不离衣界亦舍。若舍不离衣界。大界不舍。
△四结净厨界。亦名净地。盖比丘之法。不留宿食。若于僧坊界内与食共宿。便名为不净食。今既结为净地。则免共宿之过也。
第三分云。听在僧伽蓝内结净地。白二羯磨。应唱若房处。若温室等。如是白。
大德僧听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僧今某处结作净地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听。僧今某处结作净地。谁诸长老。忍僧于某处结作净地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
僧已忍于某处结作净地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有四种净地。一者檀贼若经营人作僧坊时分处。如是言。某处为僧作净地。二者若为僧作寺。未施僧。三者若半有篱障。若多无篱障。若都无篱障。若垣墙。若堑。亦尔。四者僧作白二羯磨结。
比丘房乃至鬼神庙屋。皆得结作净地。不应结上好房作净处。应结下者。
△五权结小界。
第二分云。若布萨日。于旷野中行。僧应和合集一处说戒。若不得和合。随同二师善友知识。当下道集一处结小界说戒。白二羯磨。
大德僧听。今有尔许比丘集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结小界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听。今有尔许比丘集。结小界。谁诸长老。忍僧结小界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
僧已忍齐尔许比丘集处结小界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(尔许须出其数。一切须在舒手相及处立)说戒竟。应解而去。自恣亦尔。
若有欲受戒人。不同意者未出界。应至界外。疾集一处。结小界与授戒。授已。应解(解法与结并同。但改结字为解字耳)。
○授戒法
夫比丘戒者。乃是出世宏规。僧宝由斯建立。贵在受后修学行持。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。是故诱诲奖劝。宜在事先。研究讨明。功须五夏。坛中要务。惟秉羯磨。余所未知。二师是问。而后代师匠。多事美观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。混入登坛秉授之次。依文宣读。则解义为难。时久迟延。则厌倦必起。且因科节繁劳。致使众多同受。文繁则违佛本规。众受则并不得戒。又受时虽似殷重。受后便谓毕功。颠倒差讹。莫此为甚。故今详勘藏文。恪依四分。既崇佛制。复便遵行。和尚必须预求。戒师但与秉白。随时皆可入道。何须腊八及四月八。难缘方许三人。岂容多众至百千众。非曰生今反古。实不敢背法耳。略明四意。初明出家受十戒法。二明请和尚及问重难法。三明登坛受具法。四明受具得不得法。
△初明出家受十戒法。依受戒犍度等酌录。
不得度坏法外道。根本百一羯磨云。外道求出家者。授与三归及五学处。僧中三乞。大德僧听。我某甲外道。从僧乞四月共住。愿僧慈愍故。与我四月共住。僧应安彼着眼见耳不闻处。为作白四羯磨。于四月内。着邬波驮耶衣。食僧常食。准求寂例而作驱使。善见律云。此外道修得四禅。乃至能飞腾虚空。亦不得与具戒。要满四月。若佛法中修得须陀洹道。即日为受具。不须四月。若在外道。或闻说法。得须陀洹。来求出家。即与受具。若彼垂满四月。闻毁佛法。生欢喜心。闻毁外道。瞋恚。好往五不应行处。处更与四月。若结发外道。事火外道。不须四月共住。何以故。此二外道。有业。信因果。过去诸佛为菩萨时。出家波罗密。皆于此道学。若比丘。欲往外道处。步步突吉罗。中路悔还。忏悔突吉罗罪。得住。若往外道处。闻外道说法。不入其意。悔还。忏悔突吉罗罪。得住。若闻外道说法。心便好乐。受外道法。下至拔一发患痛。悔还。应灭摈。不得更出家。
不得度奴。
不得度贼。五分律云。有贼厌作恶业。求出家。听将至不识处。与出家受具。又云。授戒不相识者。应七日试看。
不得度负债人。善见律云。有人为偿债。得出家。
不得度五种病人。癞。痈疽。白癞。干痟。颠狂。
父母不听。不得度令出家。善见律云。若有余方余国度出家。不须问父母。
不得度官人。善见律云。贪禄尽。得出家。若白王。王听。亦得出家犯比丘尼。贼心入道。黄门。畜生。五逆罪人等。未出家者不应度。已出家者应灭摈。
犯比丘尼者。善见律云。初坏者不得出家。第二坏者不障(谓犯清净持戒尼。则成重难。若尼先已破者。后乃相通。不名重难也)。
贼心入道者。僧祇律云。若自出家人。未曾入布萨自恣中。后有好心。得与出家受具。若曾入布萨自恣中。是名盗住。不听出家。若王子。大臣子。避难自着袈裟者亦尔。
若欲僧伽蓝中剃发。当白一切僧。若不得和合。房房语令知已与剃发。若和合。当作白然后剃发。作如是白。
大德僧听。此某甲。欲求某甲剃发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与某甲剃发。白如是。
先某甲。说沙弥名字。次某甲。说和尚名字。后某甲。亦沙弥名字。既剃发已。名为形同沙弥也。
若欲寺中度令出家。当白一切僧。僧祇律云。不听不白僧度人出家。下至白上座八人。白剃发不白出家。越毗尼罪。二俱不白。二越毗尼罪。若出界度者。无罪(到戒场上亦名出界)。阿阇梨作如是白。
大德僧听。此某甲。求某甲出家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与某甲出家。白如是(若在戒场上。有四比丘。或过四人。应作白。若唯三人二人。不须作白)。
三某甲如前释。出家者。正指受十戒法。若不受戒。虽复剃发。不名出家。受十戒已。乃名法同沙弥也。
白已。教使着缦条坏色衣。偏袒胡跪。合掌作是语。
我某甲。归依佛。归依法。归依僧。随如来出家。某甲为和尚。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(三说)。
我某甲。归依佛法僧。随如来出家竟。某甲为和尚。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(三说)。
如诸佛尽寿不杀生。我某甲亦尽寿不杀生。
如诸佛尽寿不偷盗。我某甲亦尽寿不偷盗。
如诸佛尽寿不淫欲。我某甲亦尽寿不淫欲。
如诸佛尽寿不妄语。我某甲亦尽寿不妄语。
如诸佛尽寿不饮酒。我某甲亦尽寿不饮酒。
如诸佛尽寿不着香华鬘不香涂身。我某甲亦尽寿不着香华鬘不香涂身如诸佛尽寿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。我某甲亦尽寿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。
如诸佛尽寿不坐高广大床。我某甲亦尽寿不坐高广大床。
如诸佛尽寿不非时食。我某甲亦尽寿不非时食。
如诸佛尽寿不捉持生像金银宝物。我某甲亦尽寿不捉持生像金银宝物(已上三归十戒。并是授戒阿阇梨教令说。次应语言)。
汝今已受沙弥十戒竟。当尽形寿顶戴奉持。终身不得犯。应供养三宝。和尚阿阇梨一切如法教。不得违逆。上中下座。心常恭敬。勤求方便。坐禅。诵经。学问。劝助作福。开三恶道开涅槃门。于比丘法中。增长正业。得四道果(凡受沙弥戒。必须二师。如罗睺罗。尚以舍利弗为和尚。目连为授戒阇梨。余可知也)。
问。按沙弥十戒法中。先受三归五戒。次说出家十戒。是佛正规。设有白衣欲求出家。不受五戒。径受十戒。可如法否。答。若已受五戒者。即应剃发受十戒。若未受五戒者。必先授五戒已。乃剃发说十戒。倘不受五戒。径说十戒。例同不受十戒而受具戒。此人虽得戒。二师则有过矣。
第二分云。房舍卧具。从大比丘下次第与。不得令沙弥坐卧织绳床上。若能爱护不污。听坐卧。
第四分云。沙弥应以生年为次第。若生年等者。应以出家年为次第。
僧祇律云。太小者。若减七岁。若满七岁不知好恶。皆不应与出家。太老者。若过七十能有所作。若减七十不堪造事。卧起须人。皆不听出家。若年满七十。康健。能修习诸业。听与出家。应先剃须。后剃发。若欲新出家者。不得便说出家乐。应说出家苦。一食。一眠。少食。少饮。多觉。少眠。长寿能不。若言能。应与剃。从七岁至十三。名驱乌沙弥。从十四至十九。名应法沙弥。从二十至七十。名名字沙弥。食及非时衣。等与。安居衣与半。若三分之一。
根本尼陀那云。年始六岁。虽能驱乌。不与出家。年满七岁。不能驱乌。亦不与出家。
问。出家功德经云。若复有人。于阎浮提出家持戒一日一夜。乃至须臾清净出家。利益无量。若复有人。破他出家。为作留难。即为劫夺无量善财。当受恶果。今僧祇云。若欲新出家者。不得便为说出家乐。应说出家苦等。岂非为作留难耶。答。信心出家。不应阻难。邪因入道。必须料拣。若阻难。则退人善根。不料拣。则败坏佛法。又经中诫亲友眷属。令其不作障缘。律中诫和尚阇梨。令其不滥摄受也。
善见律云。沙弥有十恶。应灭摈。杀。盗。淫。欺。饮酒。毁佛。毁法。毁僧。邪见。污尼。前九改过不更作。犹可受具。后一决不可。
按萨婆多论。若破五戒八戒中重戒者。更无胜进。何况沙弥。此云尔者。重在悔过不更作。亦犹比丘绝不覆藏。得与学戒之意。为和尚者。特宜秘此。勿令沙弥窃知也。
问。正受戒时。何故和尚反不说戒。又后文云。和尚不现前。亦名得戒。设阿阇梨不现前。和尚可代授否。答。受戒虽依和尚。秉白必赖阇梨者。正以出家戒法。关系僧轮。不容私相授受故也。若许和尚自说。则羯磨者无权。必有泛滥度人之失。故断不可。
△二明请和尚及问重难法。
受戒犍度云。时诸出家学道。未被教诫者。不案威仪。着衣不齐整。乞食不如法。处处受不净食。或受不净钵食。在小食大食上。高声大唤。如婆罗门聚会法。有一病比丘。无瞻视者。命终。诸比丘白佛。佛言。自今听有和尚。和尚看弟子。当如儿意。弟子看和尚。当如父意。展转相敬重。相瞻视。如是正法便得久住。增益广大。当如是请和尚。偏袒右肩。胡跪合掌。作如是语。
我某甲。今请大德为和尚。愿大德为我作和尚。我依大德故。得受具足戒。如是三说。和尚当报言可尔。或言如是。或言当教授汝。或言清净莫放逸。
议曰。初剃发出家时。即应如是请师。但改云我依大德故得出家受戒耳。若十戒和尚仍在。不须更请。若受具时。十戒和尚或远行。或命终。或舍戒。或灭摈。不复可依。则须更择大比丘而请之也。
听先问十三难事。然后为彼授具。白四羯磨。
谓沙弥既新请和尚。则和尚未必曾与久住。故须细问。非谓平日久相谙者。亦须问也。凡问难事。须令彼解。若不解者。为之剖释。不得依文宣读而已。
汝不犯边罪不(若破十戒八戒五戒中重戒者。诚心悔过。犹行进具。若破具戒。永不许受)。
谓曾受佛戒。犯四重禁。即是佛法海外人也。
汝不坏他梵行不(若坏比丘比丘尼梵行。不可忏悔若坏余五众梵行。亦许至诚忏悔)。
谓自身虽未受戒。若犯佛弟子净戒人。名破梵行。
汝非贼心入道不。
谓白衣或沙弥时。盗听说戒羯磨。同僧法事。僧祇律云。若沙弥作是念。说戒时论说何等。即先入上座床下盗听。若聪明。觉知初中后语者。后不得受具。若暗钝。若眠。若意缘余念。不记知者。后得受具。
汝非破内外道不。
谓曾作外道。来受具戒。复入外道。今又来求受。
汝非黄门不。
谓生不男。犍不男。妒不男。变不男。半月不男。
汝非杀父不(若弑义父继父等。仍可忏悔受具。若弑生身之父。不可受具)。
汝非杀母不(若弑义母嫡母继母庶母等。仍可忏悔受具。若弑生身之母。不可受具)。
汝非杀阿罗汉不(若弑三果以下。犹可忏悔受具。若弑无学。死不变容者。不可受具)。
汝非破僧不(若破法轮若主若伴。及破羯磨主。还俗复来。不可受具。若破羯磨伴还来。得受)。
汝非恶心出佛身不(此难佛灭后无。依旧文问。或云恶心毁佛形像。亦成重难。酌之)。
汝非是非人不。
谓诸天修罗鬼神。变为人形求受具戒。不得戒也。
汝非畜生不。
谓龙等变为人形。求受具戒。亦必不得戒也。
汝非有二形不。
谓一身具有男女二根。已上正乖道器。故须先问。
△三明登坛受具法。第二分云。不自称字。不肯称和尚名。教乞戒而不乞。是三种人不得受具。不得著白衣衣外道衣庄严具受具。不得与眠醉狂裸形瞋恚人受具。不得强授人具足戒。一切四体六根不具。形相丑恶。多病。多过。污辱众僧者。皆不得受具。师及弟子并足数人若在空中。若隐不现。若离见闻处。若在界外。皆不名受具足。不先受沙弥戒。此人得戒。众僧有犯。
和尚审知沙弥无十三难事已。为料理衣钵。选请羯磨教授二师及尊证等。然后登坛。令欲受戒者。立眼见耳不闻处。羯磨师当作白差教授师。
大德僧听。彼某甲。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某甲为教授师。白如是。
教授师当往至欲受戒人所。语言。
此安陀会。郁多罗僧。僧伽梨。钵多罗。是汝有不。
彼答言是。教授师复应语言。
善男子谛听。今是至诚时。实语时。我今当问汝。汝随我问应答。若不实者。当言不实。若实。当言实。汝字何等(答言字某甲)。和尚字谁(答言字某甲)。年满二十不(满者答言满)。衣钵具足不(答言具足)。父母听汝不(答言听。若父母已亡者。应答言父母已亡)。汝非负债人不(答言非)。汝非奴不(答言非。若言是者应问主人听不。答言听)。汝非官人不(答言非。若言是者。应问犹食禄不。答言不食禄。若言犹食禄者。应问国王听汝不。答言听)。汝是丈夫不(答言是)。丈夫有如是病。癞。痈疽。白癞。干痟。颠狂。汝今有此诸病不(答言无)。如我今问汝。僧中亦当如是问。如汝向者答我。僧中亦当如是答。
教授师如是问已。还来僧中。如常威仪。舒手相及处立。作如是白。
大德僧听。彼某甲。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我已问竟听将来。白如是。
白已。回身将彼欲受戒人来至僧中。为捉衣钵。教礼僧足已。教在羯磨师前胡跪合掌。教作如是语。
大德僧听。我某甲。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我某甲。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。愿僧慈愍拔济我。
如是三乞戒已。羯磨师当作白。
大德僧听。此某甲。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此某甲。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我问诸难事。白如是。
善男子听。今是至诚时。实语时。我今当问汝。汝随我问应答。若不实者。当言不实。若实。当言实。汝字何等。和尚字谁。年满二十不。衣钵具足不。父母听汝不。汝非负债人不。汝非奴不。汝非官人不。汝是丈失不。丈夫有如是病。癞。痈疽。白癞。干痟。颠狂。汝今有此诸病不(应一一问答如前竟。然后为作白四羯磨)。
大德僧听。此某甲。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此某甲。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。某甲自说清净。无诸难事。年满二十。三衣钵具。若僧时到。僧忍听。僧今授某甲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。白如是。
大德僧听。此某甲。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此某甲。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。某甲自说清净。无诸难事。年满二十。三衣钵具。僧今授某甲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。谁诸长老。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。谁不忍者说。此是初羯磨(第二第三亦如是说)。僧已忍与某甲受具足戒。某甲为和尚竟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
五分律云。受戒已。应语言。汝今受戒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。汝应尽寿忆是事。
第二分云。时有比丘受戒已。众尽舍去。即共本二行不净。还诣众中。众问。汝何故在后。彼说此事。众语言。汝速灭去。其人言。何不先语我。我当避之不作。比丘白佛。佛言。自今作羯磨已。当先说四弃法。
萨婆多论云。四羯磨竟。已得具戒。所以说四依等者。但为知故说也。
善男子听。如来至真等正觉。说四波罗夷法。若比丘犯一一法。非沙门。非释种子。
汝一切不得犯淫作不净行。若比丘。犯不净行。受淫欲法。乃至共畜生。非沙门。非释子。尔时世尊与说譬喻。犹如有人截其头。终不能还活。比丘亦如是。犯波罗夷法已。不能还成比丘行。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。能持不(答言能)。
一切不得盗。下至草叶。若比丘。盗人五钱。若过五钱。若自取。教人取。若自破。教人破。若自斫。教人斫。若烧。若埋。若坏色者。彼非沙门。非释子。譬如断多罗树心。终不复更生长。比丘犯波罗夷亦如是。终不还成比丘行。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。能持不(答言能)。
一切不得故断众生命。下至蚁子。若比丘。故自手断人命。求刀授若人教死。叹死。劝死。与人非药。若堕胎。若厌秽杀。自作方便。若教人作。非沙门。非释子。譬喻者说言。犹如针鼻缺。不堪复用。比丘亦如是。犯波罗夷法。不复成比丘行。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。能持不(答言能)。
一切不得妄语。乃至戏笑。若比丘。非真实。非己有。自说言。我得上人法。得禅。得解脱。得定。得四空定。得须陀洹果。斯陀含果。阿那含果。阿罗汉果。天来。龙来。鬼神来。彼非沙门。非释子。譬喻者说。譬如大石破为二分。终不可还合。比丘亦如是。犯波罗夷法。不可还成比丘行。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。能持不(答言能)。
善男子听。如来至真等正觉说四依法。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。成比丘法。
比丘依粪扫衣。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。成比丘法。是中尽形寿能持不(答言能)。若得长利。檀越施衣。割坏衣。得受。
比丘依乞食比丘依是得出家受具足戒。成比丘法。是中尽形寿能持不(答言能)。若得长利。若僧差食檀越送食。月八日食。十五日食。月初日食。若僧常食。檀越请食。得受。
依树下坐。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。成比丘法。是中尽形寿能持不(答言能)。若得长利。若别房。尖头屋。小房。石室。两房一户。得受。
依腐烂药。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。成比丘法。是中尽形寿能持不(答言能)。若得长利。酥。油。生酥。蜜。石蜜。得受。
汝受戒已。白四羯磨如法成就。得处所。和尚如法。阿阇梨如法。众僧具足满。汝当善受教法。应当劝化作福治塔。供养佛法众僧。和尚阿阇梨若一切如法教。不得违逆。应学问诵经。勤求方便。于佛法中。得须陀洹果。斯陀含果。阿那含果。阿罗汉果。汝始发心出家。功不唐捐。果报不绝。余所未知。当问和尚阿阇梨(尔时应结撮回向已。令受戒者在前而去)。
△四明受具得不得法。
第二分云。有八难事起及余因缘。二人三人听一时作羯磨。不得过(八难者。王。贼。水。火。病。人。非人。恶虫。余因缘者。有大众集。或坐具少。或房舍少。天雨漏)。
十诵律云。不得一时唱说。令四人得受大戒根本杂事云。不得四人同受近圆。何以故。以众为众而作羯磨。理相违故。
五分律云。听于布萨时。自恣时。僧自集时。受具足戒。不应以小似片事。与受戒人作难。先到受戒处者。应先与受戒。若二人俱到。年大者先受。若同年。和尚大者先受(坛中秉羯磨师。正中而坐。止惟一人。或有二比丘。各将一沙弥来求戒。则约和尚戒腊大者先受也。当知为此沙弥受具。则彼和尚便为尊证。为彼沙弥受具。则此和尚亦便为彼尊证)。若和尚复同(此有二意。一者二位和尚戒腊相同。二者或有大德多知。犹如优波离舍利弗等。许一年中受二三弟子)。应一时羯磨。先称名者先受(例如双生子。先出胎者为兄也)。三人亦如是。余事亦得羯磨三人。一切不得羯磨四人。
第二分云。无和尚不得受戒。
善见律云。若与受戒。得突吉罗罪。是人得戒。
萨婆多论云。若先请和尚受十戒法。和尚不现前。亦得十戒。和尚若死。闻不得戒。不闻得戒。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。和尚不现前。不得受戒。以僧数不满故。若僧数满。设无和尚。亦得受戒。
第二分云。二和尚乃至多和尚。亦不得受戒(一人止有一亲教师。譬如生身之父。不可多故。若于彼为和尚。于此为尊证者。俱所不论)。和尚九岁得名受戒。而众僧有罪。
南海寄归云。凡为亲教师者。要须住位。满足十夏秉羯磨师。屏教师。屏余证人。并无定耳。
律摄云。边地若有十人可得。取五人者。名善近圆。众得越法罪。若但有五人。斯名善受。若众数不满。不得以佛作数。佛陀僧伽。宝体别故。若狂聋人。及天授部等。将足众数。不成近圆(天授部。谓调达破僧伴也)。
萨婆多论云。佛不与人作和尚阿耆利。大爱道八法受戒。亦得称阿难作阿耆利(即阿阇梨)。
根本尼陀那云。若人身无难事。自言我有。是受近圆。诸苾刍得越法罪。若人实有难事。自言我无。不名受近圆。诸苾刍无犯。若作如是语。莫授我近圆。而为受者。非受近圆。诸苾刍得越法罪。未受十戒而受近圆。此人得戒。诸苾刍得越法罪(与四分同)。
第二分云。从不持戒和尚受具。不知者得戒。知者不得。
五分律云。有和尚阿阇梨罢道。后来就弟子求出家受具。先弟子应与衣钵。助使得成。亦听即与作师。彼更受戒者。应如法敬师。
第二分云。若于众中被举而休道者。欲还出家。若自见罪。应与出家。自见罪。应与受具。能忏悔。应与解羯磨。
萨婆多论云。年六十。不得受大戒。惟听为沙弥凡七种受戒。一见谛受戒(如憍陈那初解圣谛。即名得戒)。二善来得戒(如前释)。三三语得戒(佛成道未久。有人遇佛。自唱我今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。即名得戒)。四三归受戒(佛初敕千二百五十人。各各别行化度诸方。若有发心出家者。三说三归。即名得戒)。五自誓受戒(如摩诃迦叶初出家时。未曾遇佛。但自誓云。谁有世间最正觉者。是我之师。我是弟子。即名得戒。得戒已后。方值世尊)。六八法受戒(大爱道等五百女人。受八不可过法。即名得戒)。七白四羯磨得戒(或更开尼为白八羯磨受戒。法与比丘尼为遣信受戒。边方为五人中受戒。即共有十种得戒不同)。佛法始终以白四羯磨戒为宗本。能继续三宝。作无边利益。是故于七种戒中。最胜最妙。最为尊重(善来。惟局金口。三语三归。惟局未制四羯磨前。八法。惟局五百比丘尼。自誓。惟大迦叶一人。见谛。惟五比丘。独此白四羯磨得戒。纲维佛化。使正法久住。三乘道果不绝也)。十诵律云。先受大戒乃至大须臾时。是人应先坐。先受水。先受饮食。
善见律云。若比丘。实一腊。妄言二腊。依二腊次受利养。计钱犯重。
南海寄归云。从九月十六。至正月十五。为冬时(旧云。八月十六。至十二月十五)。从正月十六。至五月十五。为春时(旧云。十二月十六。至四月十五)。从五月十六。至六月十五。为雨时(旧云。四月十六。至五月十五)。六月十六一日一夜。为终时(旧云。五月十六。此一日一夜中受具。犹得受后安居。到三月满便算一夏。譬如世人。腊月三十所生。亦算一岁。故以此为终时也。若五月十七受戒。则不得受后安居。但名无夏比丘。直待明年。方受或前安居或后安居。至三月满。方名一夏比丘。譬如世人。岁朝所生。直至年终。止名一岁也)。从六月十七。至九月十五。为长时(旧云。五月十七。至八月十五)。此谓佛家密教。与俗有殊。凡西方南海出家之人创相见者。问云。大德几夏。答云。尔许。若同夏者。问在何时。若时同者。问得几日。若日同者。问食前后。同在食前。方问其影。影若有殊。大小成异。影若同者。便无大小。坐次则据其先至。知事乃任彼前差。若六月。十七明相才出受其近圆。同夏之中则为最大。由不得后夏故(旧云五月十七)。若六月十六夜将尽而得受戒。则同夏之中为最小。由其得后夏故(旧云五月十六)。
问。十诵云。先受大戒乃至须臾时。应先坐等。梵网经亦有如法坐戒。今比丘与菩萨戒。或复受有先后。当依何戒次耶。答。释签云。大小两乘。通用律仪摄其分位。各依律仪以定位次。是故菩萨在大则大。在小则小。故知在小乘众。还依小乘位次而坐。在大乘众。则依大乘位次而坐。又辅行云。若先小后大。一切转为无尽戒体。若先受大。后方出家。欲在大比丘数。而不失菩萨法者。则更受律仪。但于一切发得身口清净防非律仪。无作戒体不复发也。故涅槃中五篇七聚。并是出家菩萨律仪。又若先小后大。则开小夏以成大夏。若先受大。后受律仪。在小则依小。在大则依大。(文)此不易之论也。
第二分云。比丘变女形。即以先受戒年岁。令入尼众。尼变男形。令入比丘众。变二根者灭摈。
五分律云。比丘变女形。若先犯共比丘尼戒者。应于尼众中悔。先犯不共戒。不须复悔。比丘尼根变亦如是。若式叉摩那根变。年满二十。应与受比丘戒。未满二十。即是沙弥。沙弥尼根变亦如是。若沙弥根变。或应与二岁学戒。即于尼众受二岁戒。或年未应与二岁戒。即是沙弥尼。
根本杂事云。若至三转。即非僧尼。当须灭摈。
第二分云。被贼等截男根及自落者。不应灭摈。自截。应灭摈。
五分律云。截阴及半。突吉罗。都截。偷兰遮。去一卵。偷兰遮。去两卵。应灭摈。
律摄云。苾刍修行之时。有二种烦恼或容生起。由忘正念。便忆曾经远境。起染爱心。造众过失。复由现前近境。起染爱心而犯众罪。了知起犯缘已。即于此事生对治心。令其除灭。若染缘强盛。不能除遣。应就尊宿及闲三藏有德行者。请受教诫。作意蠲除。若仍不息。当勤昼夜读诵闻思。简择深义。于三宝所。至诚供养。即长等处忘自劬劳。尽心供给。或游他方。或复减食。或往尸林。独居阿兰若。修不净观等。或为四念住。或作无常。死想。冀令烦恼除灭。若仍不除。应生惭愧作如是念。我所为非。戒不清净。而复受他信心施主四事供养。又复诸佛。及有天眼同梵行者。并诸天神悉观见我。为此不应造众罪业。当自克责。如救头然。于清净境。说除其罪。勿致后悔。若作如前对治行时。性多烦恼。未能殄息。应审自观察。或应舍戒而为白衣。勿令有罪受他信施。由受用时。更造众多罪恶之业。定感当来苦异熟果。如经广说。应善修持。
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一
音义
闲三藏
闲。习熟也。
蠲
音涓。亦除也。又洗也。
异熟果
三界果报。并名异熟。共三义。一异时而熟。此生造业。后生受果。二异性而熟。因通善恶。果惟无记。三异处而熟。人中造因。六趣受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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